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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执314号

陕西裕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亚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7
公开日期
2016-11-12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陕西裕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亚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执31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裕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人民东路**号银都国际办公中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8369073XC。

法定代表人:严瑞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杰。

被执行人:刘亚学。本院在执行陕西裕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亚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因申请执行人及本案争议财产所在地均在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了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第2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咸阳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的咸仲裁字〔2016〕第143号仲裁裁决书指定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振辉

审判员  田智会

审判员  贾有忠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