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民终10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双喜。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华,监利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明洪。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正尧。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志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成,系杨志军之父。上列三被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湖北皓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双喜因与被上诉人常明洪、朱正尧、杨志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监利县人民法院(2016)鄂1023民初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对���涉工程建筑面积、王双喜与被上诉人常明洪、朱正尧、杨志军之间争议的工程款数额等相关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监利县人民法院(2016)鄂1023民初9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监利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双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21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郭元亮
审判员 梅运兵
审判员 杨叶玲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迎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