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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民终1011号

王双喜与常明洪、朱正尧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双喜,常明洪,朱正尧,杨志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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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民终10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双喜。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华,监利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明洪。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正尧。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志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成,系杨志军之父。上列三被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湖北皓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双喜因与被上诉人常明洪、朱正尧、杨志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监利县人民法院(2016)鄂1023民初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对���涉工程建筑面积、王双喜与被上诉人常明洪、朱正尧、杨志军之间争议的工程款数额等相关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监利县人民法院(2016)鄂1023民初9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监利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双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21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郭元亮

审判员  梅运兵

审判员  杨叶玲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迎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