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2执11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盛美霞。
被执行人:潍坊潍一购物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明中。
被执行人:潍坊裕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朝峰。本院在执行盛美霞与潍坊潍一购物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潍坊裕丰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芃
审 判 员 刘鹏飞
代理
审判员 徐 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志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