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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2执1103号之一

盛美霞与潍坊潍一购物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潍坊裕丰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7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盛美霞,潍坊潍一购物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潍坊裕丰置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2执11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盛美霞。

被执行人:潍坊潍一购物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明中。

被执行人:潍坊裕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朝峰。本院在执行盛美霞与潍坊潍一购物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潍坊裕丰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芃

审 判 员  刘鹏飞

代理

审判员  徐 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志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