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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4446号

于学宝与聊城正信市政园林有限公司、陈德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7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于学宝,聊城正信市政园林有限公司,陈德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4446号

原告:于学宝,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茌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池洪,聊城东昌正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聊城正信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城街道办事处范庄村南段。

法定代表人:刘其贞,经理。

被告:陈德龙,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以上两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该公司职工。

原告于学宝诉被告聊城正信市政园林有限公司、陈德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于学宝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学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79元,由原告于学宝承担。

审判员  任玉堂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侯林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