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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4386号

东阳市森集木工艺品厂与周佳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阳市森集木工艺品厂,周佳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4386号

原告:东阳市森集木工艺品厂,经营场所:东阳市南马镇花园工业区兴中路**号。经营者姓名:陈国俊,男,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吕倩,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佳明,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

原告东阳市森集木工艺品厂与被告周佳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东阳市森集木工艺品厂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阳市森集木工艺品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东阳市森集木工艺品厂撤诉。案件受理费986元,减半收取计493元,由东阳市森集木工艺品厂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胡金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代

书 记员  张昊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