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4386号
原告:东阳市森集木工艺品厂,经营场所:东阳市南马镇花园工业区兴中路**号。经营者姓名:陈国俊,男,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吕倩,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佳明,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
原告东阳市森集木工艺品厂与被告周佳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东阳市森集木工艺品厂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阳市森集木工艺品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东阳市森集木工艺品厂撤诉。案件受理费986元,减半收取计493元,由东阳市森集木工艺品厂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胡金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代
书 记员 张昊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