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32执1244号申请执行人四川西卡柯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川祥普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四川西卡柯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祥普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467726元,执行费6916元。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本案的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房产信息、土地信息、车辆信息。并向成都市车辆管理所递交了查封、扣押四川祥普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车辆的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新津县人民法院(2016)川0132执1244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爽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任佳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