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9678号
原告:重庆龙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薛德岗。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系原告公司员工),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曼(系原告公司员工),女。
被告:刘永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龙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永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龙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龙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龙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龙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