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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81执2372号

廖世斌拖欠诉讼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7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廖世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2372号移送单位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住所永安市南山二路66号。被执行人廖世斌,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廖世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的(2016)闽0481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本案与(2016)闽0481执243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主体一致,为便于案件执行,故将本案拖欠余款并入(2016)闽0481执2438号案件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481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书有关诉讼费用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锡文

审判员  吴文龙

审判员  王泽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陈林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