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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民初4440号

天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吴闪闪、武俊公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天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闪闪,武俊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4440号

原告:天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广成东路南侧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694904919。

法定代表人:李留法,男,1957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海潮,女,1979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吴闪闪,女,1993年3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武俊公,男,1978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告天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闪闪、武俊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天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天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岳源超

审 判 员  周国强

人民陪审员  张俊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郭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