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4440号
原告:天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广成东路南侧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694904919。
法定代表人:李留法,男,1957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海潮,女,1979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吴闪闪,女,1993年3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武俊公,男,1978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告天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闪闪、武俊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天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天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岳源超
审 判 员 周国强
人民陪审员 张俊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郭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