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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刑执字第6546号

余龙宫等附带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龙宫,贾威威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刑执字第6546号

申请执行人:余龙宫,男,1979年6月4日出生。

被执行人:贾威威,男,1991年1月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余龙宫与贾威威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丽军

审判员  钟 晓

审判员  杨 哲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 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