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23民初316号
原告:庞蜡,男,汉族,山西省人,打工,现住右玉县。
原告:姚锡成,男,汉族,山西省人,农民,现住右玉县。
原告:张英,男,汉族,山西省人,打工,现住怀仁县。
原告:李文君,男,汉族,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打工,现住朔州市朔城区。
原告:闫巧子,女,汉族,山西省人,农民,现住右玉县。
被告:段连东,男,汉族,个体户,现住大同市。
被告:李立军,男,汉族,山西省人,工人,现住右玉县。
被告:大同市正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平旺乡煤峪口村峪旺苑13区2号楼。法定代表人李延忠,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庞蜡、姚锡成、张英、李文君、闫巧子诉被告段连东、李立军、大同市正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立案。
原告庞蜡、姚锡成、张英、李文君、闫巧子于
二○一六年十一月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蜡、姚锡成、张英、李文君、闫巧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6元,减半收取计248元(原告已预交),由庞蜡、姚锡成、张英、李文君、闫巧子负担。
审判员 贺学良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朱宝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