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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623民初316号

庞蜡、姚锡成、张英、李文君、闫巧子与段连东、李立军、大同市正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右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右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庞蜡,姚锡成,张英,李文君,闫巧子,段连东,李立军,大同市正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23民初316号

原告:庞蜡,男,汉族,山西省人,打工,现住右玉县。

原告:姚锡成,男,汉族,山西省人,农民,现住右玉县。

原告:张英,男,汉族,山西省人,打工,现住怀仁县。

原告:李文君,男,汉族,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打工,现住朔州市朔城区。

原告:闫巧子,女,汉族,山西省人,农民,现住右玉县。

被告:段连东,男,汉族,个体户,现住大同市。

被告:李立军,男,汉族,山西省人,工人,现住右玉县。

被告:大同市正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平旺乡煤峪口村峪旺苑13区2号楼。法定代表人李延忠,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庞蜡、姚锡成、张英、李文君、闫巧子诉被告段连东、李立军、大同市正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立案。

原告庞蜡、姚锡成、张英、李文君、闫巧子于

二○一六年十一月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蜡、姚锡成、张英、李文君、闫巧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6元,减半收取计248元(原告已预交),由庞蜡、姚锡成、张英、李文君、闫巧子负担。

审判员  贺学良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朱宝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