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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6民初664号

郭念海与辛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农垦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7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念海,辛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民初664号原告郭念海,男,1966年4月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尾山农垦社区。被告辛静,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克东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念海与被告辛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念海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辛静在克东县工商支行工资,并以原告郭念海银行卡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郭念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辛静在克东县工商支行工资账户,期限自2016年11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传革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孙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