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民初664号原告郭念海,男,1966年4月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尾山农垦社区。被告辛静,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克东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念海与被告辛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念海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辛静在克东县工商支行工资,并以原告郭念海银行卡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郭念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辛静在克东县工商支行工资账户,期限自2016年11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传革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孙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