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刑更4204号罪犯杨文辉,男,汉族,1966年3月2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大专文化。现于黑龙江省新建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0日作出(2010)里刑初字第5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文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
被告人杨文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10日作出(2010)哈刑一终字第1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2月26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新建监狱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对黑龙江省新建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新建监狱以罪犯杨文辉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杨文辉予以减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文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刑已全部执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财产刑执行票据、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文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杨文辉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根据该犯犯罪性质,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文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5月12日起至2021年10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元彬
审判员 李文博
审判员 王立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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