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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6执530号之二

淮南市金穗畜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8-09-19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永花,张玉宽,淮南市金穗畜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06执53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王永花,女,1954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执行人:张玉宽,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淮南市金穗畜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瓜园社区马园13号,组织机构代码06805300-2。

法定代表人:张玉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王永花与张玉宽、淮南市金穗畜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5)潘民一初字第01239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王永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玉宽、淮南市金穗畜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合同款款15125元。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张玉宽、淮南市金穗畜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2016)皖0406执530号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财产因客观原因不宜处置,本案符合终本条件,申请执行人王永花同意并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育鸿

审判员  吴 斌

审判员  梁国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付璐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