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06执53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王永花,女,1954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执行人:张玉宽,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淮南市金穗畜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瓜园社区马园13号,组织机构代码06805300-2。
法定代表人:张玉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王永花与张玉宽、淮南市金穗畜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5)潘民一初字第01239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王永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玉宽、淮南市金穗畜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合同款款15125元。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张玉宽、淮南市金穗畜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2016)皖0406执530号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财产因客观原因不宜处置,本案符合终本条件,申请执行人王永花同意并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育鸿
审判员 吴 斌
审判员 梁国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付璐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