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6民初1500号
原告:湖南宏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门县永兴街道新厂社区三组。
法定代表人:张惠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覃佐堂,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盛勇红,女,1980年5月17日出生,土家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石门县。
原告湖南宏宇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盛勇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宏宇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宏宇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20元,减半收取计1010元,由原告湖南宏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郭蕾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