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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6民初1500号

湖南宏宇置业有限公司与盛勇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宏宇置业有限公司,盛勇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6民初1500号

原告:湖南宏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门县永兴街道新厂社区三组。

法定代表人:张惠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覃佐堂,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盛勇红,女,1980年5月17日出生,土家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石门县。

原告湖南宏宇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盛勇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宏宇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宏宇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20元,减半收取计1010元,由原告湖南宏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郭蕾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