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10898号原告王兴,男,1992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蒋心怡、钱益锋(受王兴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男,1999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与被告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兴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王兴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兴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王兴负担。
审判员 朱叶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周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