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8326号原告金某,女,195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退休职工,现住赤峰市。被告赤峰盛付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水榭花都*****号。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被告刘某,男,出生日期、民族不详,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赤峰盛付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刘某位于赤峰市××区号房屋(证号47000111475**号)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人民币1000000元。担保人王昇以位于赤峰市××区号房屋(证号100957**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刘某位于赤峰市××区号房屋(证号47000111475**号)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人民币1000000元。
二、将王昇位于赤峰市××区号房屋(证号100957**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郝文杰
审判员何滨
人民陪审员丁玉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孙立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