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21执460-3号

陶有信、朱庆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7-12-26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陶有信,朱庆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1执460-3号

申请执行人:陶有信,男,196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执行人:朱庆力,男,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申请执行人陶有信与被执行人朱庆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121执460-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朱庆力所有的位于长丰县岗集镇金岗大道与瑞丰路交口金地丽景B3幢1403室房产,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朱庆力所有的位于长丰县��集镇金岗大道与瑞丰路交口金地丽景B3幢1403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张凯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赵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