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482执2189号

华冬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华冬敏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2执2189号

被执行人:华冬敏,男,199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华冬敏因犯盗窃罪,前由本院于2015年10月08日作出的(2015)嘉平刑初字第0085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华冬敏被判并处罚金800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就该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现已立案受理。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华冬敏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本院在侦查、审判阶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华冬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案后经调查,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华冬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洪潮

代理

审判员  苏 阳

人民陪审员  朱照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范钟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