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1075号申请执行人李爱民,现住扶余市,身份证号×××被执行人扶余市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英范,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爱民与被执行人扶余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扶民初字第1697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被告扶余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李爱民欠款本金人民币70000元,其中50000元的部分按月利1.5分计息,20000元按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息,两笔款项均自2009年1月2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计息。案件受理费5455元由被告支付。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扶余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现无执行能力。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扶余县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169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马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庞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