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1341号
原告:王海涛,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张伟,男,198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张学山,男,196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涛诉被告张伟、张学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涛于2016年11月4日以与被告达成口头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诉讼(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王海涛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海涛负担。
审 判 长 丰灵芝
审 判 员 李献忠
人民陪审员 张 慧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