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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1341号

王海涛与张伟、张学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海涛,张伟,张学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1341号

原告:王海涛,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张伟,男,198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张学山,男,196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涛诉被告张伟、张学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涛于2016年11月4日以与被告达成口头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诉讼(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王海涛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海涛负担。

审 判 长  丰灵芝

审 判 员  李献忠

人民陪审员  张 慧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