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02民初5410号

天津市河东区大王庄街道积善里居委会与刘莲英、刘翠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河东区大王庄街道积善里居委会,刘莲英,刘翠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2民初5410号

原告:天津市河东区大王庄街道积善里居委会,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九纬路2号。

负责人:史玉琴,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艳丽,天津碧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莲英,女,195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天津起重运输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刘翠兰(刘莲英法定监护人),女,197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

原告天津市河东区大王庄街道积善里居委会(以下简称积善里居委会)与被告刘莲英、刘翠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积善里居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垫付的医疗费13780.8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10031.99元。事实和理由:刘莲英系原告社区居民,刘莲英系多重残疾,刘翠兰系为刘莲英监护人。2016年5月19日上午刘莲英的兄长刘连登及刘翠兰将刘莲英抬至原告处大厅。后经其兄长同意,在民警和邻居的见证下原告将刘莲英抬回家中。后因刘莲英发病,严重扰民,在2016年5月22日原告在大王庄派出所民警的陪同下将第一被告送至天津河西圣安医院住院救治。2016年5月25日原告在大王庄派出所陪同下将刘莲英送至天津骨科医院检查,后又送回圣安医院住院治疗,并由原告缴纳了住院押金4000元。住院一个月后,因被告欠缴住院费被送回家中。2016年6月29日经监护人同意,刘莲英被送至天津安济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并缴纳住院押金5000元,同时所有医疗费全部由原告垫付。刘莲英为天津起重运输场退休职工有退休金,且退休金由刘翠兰管理。故原告要求被告刘莲英以其退休金承担偿还责任,不足部分由其监护人给付,故原告来院起诉。刘莲英及刘翠兰辩称:二被告共同答辩,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刘莲英是无行为能力人,刘翠兰是其法定监护人。2016年5月19日刘莲英到原告处申请残疾人器具。当天被告哥哥刘连登给了原告500元,让原告临时监管刘莲英。5月22日下午原告给刘翠兰打电话要刘莲英医保卡,称要把刘莲英送到医院去,且未告知被告送至哪个医院。原告将刘莲英送到安济医院通知了监护人,所以同意支付安济医院所发生的费用支付5000元,之前没有通知监护人的医药费部分不同意支付。刘翠兰去送医保卡的时候圣安医院报告上显示刘莲英肋骨骨折有新伤,原告也未提供受伤的X光片及相关病例、原始报告,因此不同意支付该部分费用。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刘莲英系多重残疾(××),其为原告社区居民,被告刘翠兰系被告刘莲英监护人。2016年5月22日由于被告刘莲英一直坐在家门口楼道中,后社区居民以扰民为由报警。公安河东分局大王庄派出所出警,民警与原告共同将刘莲英送至天津市圣安医院。后原告电话通知被告刘翠兰,刘莲英已送医。2016年5月26日原告与大王庄派出所民警将被告刘莲英送至天津市天津医院进行检查,检查完毕后将刘莲英送回天津市圣安医院。刘莲英在天津市圣安医院住院至2016年6月27日,后因不再续交医药费,天津市圣安医院将刘莲英送回原告处。2016年6月29日原告联系被告刘翠兰,经刘翠兰同意原告将被告刘莲英送至天津市安济医院。另查,原告在天津市圣安医院为被告刘莲英垫付医药费共计4604.97元。原告在天津医院为被告刘莲英垫付检查费427.32元。原告在天津市安济医院为原告垫付医药费5000元。被告刘翠兰陈述,刘莲英为天津起重运输场退休职工,每月退休金1800元。

本院认为,根据本院至公安河东分局大王庄派出所调取的执法记录仪中视频资料显示,由于被告刘莲英坐在家门外楼道中骂街扰民,导致当地居民报警。且刘莲英系精神及肢体多重残疾,在其家中无人照看的情况下,派出所及原告采取应急措施将原告送至天津市圣安医院。庭审中经询,被告刘莲英此前亦在其他医院居住。因此刘莲英虽系因居民报警而被派出所民警及原告送至天津市圣安医院就医,但其在该期间的救治费用应当由其自行支付。原告所垫付的费用,二被告应当返还。对于天津市天津医院的检查费用,系由于刘莲英的监护人对于刘莲英在送医期间的骨折情况提出异议,故民警及居委会带刘莲英至天津市天津医院进行检查,该部分费用应当由被告方负担。对于原告垫付刘莲英在天津市安济医院的费用,二被告同意支付,本院依法照准。对于责任的承担,由于被告刘莲英系退休人员,每月均发放退休金。故原告主张由被告刘莲英承担返还责任,不足部分由其监护人承担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刘莲英返还原告天津市河东区大王庄街道积善里居委会所垫付医药费共计10031.99元;二、如被告刘莲英不能给付上述判决中所确定的项目,被告刘翠兰承担补充返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计72.5元,由被告刘莲英、被告刘翠兰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郭宏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