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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刑更2741号

倪春仙拐卖妇女、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当事人
倪春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2741号罪犯倪春仙,女,196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濮阳县人,文盲。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濮刑初字第326号刑事判决,认定倪春仙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2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2月12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该监狱以罪犯倪春仙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6月21日,张丽芳在丈夫胞姐倪春仙家生一男婴,后张丽芳等人预谋卖掉该男婴。7月初某日,经倪春仙、叶玉兰介绍,在郑州市火车站附近,张丽华以7万元的价格将该男婴卖给冯停恩、何瑞晴夫妇。倪春仙系从犯。罚金5000元已于2016年8月8日缴纳。罪犯倪春仙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获得3次表扬。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上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均为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倪春仙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倪春仙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1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董忠智

审判员  赵丽丽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雅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