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8696号
原告:天津招胜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南开区卫津南路西侧星城(原天津电影制片厂)。
法定代表人:聂黎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晓光,该公司法务。
被告:唐少雯,女,1961年2月14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
原告天津招胜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少雯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天津招胜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招胜房地产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范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