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6执42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魏炳坤,男,现住吉林省和龙市。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检察院与被执行人魏炳坤责令退赔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的(2014)和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4671.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遂对被执行人的房屋、车辆、存款和收入来源进行了穷尽调查,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检察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魏炳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龙权执行员 王传斌执行员 田珍雄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元香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