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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81执154号

大唐桂冠合山发电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所属地区
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大唐桂冠合山发电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81执154号申请执行人大唐桂冠合山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合山市电北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3220723-4。法定代表人罗赤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贤锋,法律事务办主任。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西里一号,组织机构代码10170002-2。法定代表人宋玉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毅,该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大唐桂冠合山发电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即一、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公司自愿从2016年9月30日起,每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大唐桂冠合山发电有限公司不低于40万元的案件款,直至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

二、本案利息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就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达成了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桂勇

审判员  黄雪莲

审判员  农于宁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黄明华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