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667号罪犯刘保强,无职业。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刘保强曾因犯抢夺罪,于2008年7月被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组织卖淫罪于2012年3月15日被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以(2012)响刑初字第001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自2011年4月24日起至2018年10月23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5月11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盐刑终字第00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5月15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连刑执字第3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23日止)。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保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炊事员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4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获得监狱“表扬”一次、监狱“记奖”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刘保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保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刘保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并缴纳部分罚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保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1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利
审判员 杜兴淼
审判员 朱立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玉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