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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9849号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王晴晴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7-03-2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王晴晴,丁雪鹏,北京动力腾飞科贸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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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9849号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0号。法定代表人张进,行长。被执行人王晴晴,女。被执行人丁雪鹏,男。被执行人北京动力腾飞科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号科贸中心*****室。投资人王晴晴。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王晴晴、丁雪鹏、北京动力腾飞科贸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12692��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求王晴晴、丁雪鹏、北京动力腾飞科贸中心给付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相应欠款。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晴晴、丁雪鹏、北京动力腾飞科贸中心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晴晴、丁雪鹏、北京动力腾飞科贸中心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晴晴、丁雪鹏、北京动力腾飞科贸中心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晴晴、丁雪鹏、北京动力腾飞科贸中心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建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贾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