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11070号
原告:翁向东,男,199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30721199309166015)
委托代理人:徐建彬,浙江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奇峰,男,199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公民身份号码:411628199312172213)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向东诉被告何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章永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代
书记员 周彩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