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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密执字第03213号

刘中来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中来,北京荣事堂大药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密执字第03213号申请执行人刘中来,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荣事堂大药房,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果园新里中区*号楼*单元***号。组织机构代码76990XXXX。申请执行人依据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密民(商)初字第368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于2015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刘中来申请执行北京荣事堂大药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风险提示,被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房产、证券、股权等财产。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虽被本院查封,但车辆下落不明,无法采取拍卖变卖措施。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5)密民(商)初字第368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英伟

审判员  李兴红

审判员  刘卫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何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