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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刑更2646号

袁献花窝藏、包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窝藏、包庇
当事人
袁献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2646号罪犯袁献花,女,196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蔡县人,文盲。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2013)新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袁献花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11月8日起至2017年11月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3月14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袁献花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3年6月,袁献花得知其丈夫故意犯罪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后,携子女到新疆生活。2008年春季,其丈夫找到袁献花,袁献花与其共同生活,为掩盖杀人潜逃犯的事实,袁献花夫妇双方均改名,帮助隐匿,情节严重。罪犯袁献花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5月获得记功;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5月获得表扬;2015年11月获得表扬;2016年5月获得表扬。自2013年下半年起至2016年上半年止每半年的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一般、一般、良好、优秀、良好、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袁献花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袁献花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1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董忠智

审判员  赵丽丽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雅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