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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6民特271号

上海晏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帮达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李帮达,上海晏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6民特271号申请人李帮达,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申请人上海晏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黄哲池,职务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婧雅。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李帮达与上海晏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李帮达与上海晏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支付劳动报酬纠纷,于2016年10月24日经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双方劳动关系于2016年9月30日结束;

二、上海晏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李帮达2016年9月工资差额1656元、经济补偿金2000元,合计人民币3656元,于2016年11月7日转账至李帮达银行账户;

三、双方均无异议,再无其他劳动争议和薪资纠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李帮达与上海晏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经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欧阳璟璐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潘 寅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