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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民初3241号

肖尚文与孔继才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肖尚文,孔继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3241号

原告:肖尚文,男,汉族,现住安徽省无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林,安徽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继才,男,汉族,住江苏省高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尚文诉被告孔继才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尚文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尚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尚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计215元,由原告肖尚文负担。

审判员  霍俊利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赵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