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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6民初1772号

高彬与何焕杰、王桂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彬,何焕杰,王桂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1772号

申请人:高彬。

被

申请人:何焕杰。

被

申请人:王桂柱。高彬与何焕杰、王桂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高彬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何焕杰、王桂柱名下的银行存款15万元进行查封、冻结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高彬以其名下的冀TXXX**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何焕杰、王桂柱名下的银行存款15万元进行查封、冻结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兵开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卢玉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