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1772号
申请人:高彬。
被
申请人:何焕杰。
被
申请人:王桂柱。高彬与何焕杰、王桂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高彬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何焕杰、王桂柱名下的银行存款15万元进行查封、冻结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高彬以其名下的冀TXXX**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何焕杰、王桂柱名下的银行存款15万元进行查封、冻结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兵开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卢玉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