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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3执391号

韦小芳、韦进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韦小芳,韦进明,平果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3执391号申请执行人韦小芳,住所地:广西平果县。申请执行人韦进明,住所地:广西平果县。被执行人平果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广西平果县。法定代表人林江汕。韦小芳等申请执行与平果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平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5)平民一初字第16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6092元及利息(待算)。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平果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在平果县马头镇民生路平果中心大市场·名门天下农贸市场待售的1—1号、1—2号、1—3号、1—3A号、1—5号、1—6号、1—7号、1—8号、1—9号、1—10号商铺共壹拾套(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3执39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方华

审 判 员  韦永基

代理

审判员  屈秀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陆银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