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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3执629号

唐佳先与罗国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1-19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佳先,罗国学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3执629号申请执行人唐佳先,女,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金沙县。委托代理人罗伟,男,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金沙县。被执行人罗国学,男,,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金沙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唐佳先与被执行人罗国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黔金民初字第16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罗国学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国学应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人民币14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元,负担执行费人民币110元,经查被执行人罗国学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暂无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黔0523执62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方世康

审判员  孙 瑛

审判员  武 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佩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