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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1001执204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行与徐继海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行,徐继海,马兴山,贾新贺,贾乐义,梅爱国,贾敬,北屯准噶尔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1001执20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行。代表人王成东,行长。

被执行人:徐继海。

被执行人:马兴山。

被执行人:贾新贺。

被执行人:贾乐义。

被执行人:梅爱国。

被执行人:贾敬。

被执行人:北屯准噶尔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尚建江,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行与被执行人徐继海、马兴山、贾新贺、贾乐义、梅爱国、贾敬、北屯准噶尔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2013)北民初字第5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143764.65元,执行费2056.46元。现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申请及合议庭合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程祥

审判员  韩新民

审判员  李 丽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谢金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