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1001执20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行。代表人王成东,行长。
被执行人:徐继海。
被执行人:马兴山。
被执行人:贾新贺。
被执行人:贾乐义。
被执行人:梅爱国。
被执行人:贾敬。
被执行人:北屯准噶尔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尚建江,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行与被执行人徐继海、马兴山、贾新贺、贾乐义、梅爱国、贾敬、北屯准噶尔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2013)北民初字第5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143764.65元,执行费2056.46元。现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申请及合议庭合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程祥
审判员 韩新民
审判员 李 丽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谢金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