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10执55号之二

高仁有、孙文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仁有,孙文良,孙文孝,陈兴泉,杭州耀达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风长花色纱线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高仁有,男,196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孙文良,男,196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孙文孝,男,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陈兴泉,男,1964年4月6号出生,汉族,朱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杭州耀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栅庄桥。

法定代表人:孙波。被执行人杭州风长花色纱线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栅庄桥。

法定代表人:孙文良。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以(2016)浙0110执55-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孙文良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汽车一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53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孙文良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     云     法

审判员 任     新     华

审判员 翟正海

二○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杜           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