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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5财保18号

曲士友与任广锁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曲士友,任广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25财保18号申请人曲士友,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被申请人任广锁,男,197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申请人曲士友因与被申请人任广锁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任广锁在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XXX,800元予以冻结,案外人吕大明以其所有的黑CX7X**号XX牌小型普通客车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任广锁在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XXX,8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二、将吕大明以其所有的黑CX7X**号XX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查封期间该财产不得办理买卖、转让等过户登记手续及以设定抵押担保等形式处分该财产。案件受理费1074元,由申请人曲士友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陈卫仕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唐玉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