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催11号
申请人:无锡银燕化工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袁志荣,总经理。申请人无锡银燕化工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8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无锡银燕化工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6年2月2日,票据号码4020005125182706,票面金额人民币50000元整,出票人浙江胜利工贸有限公司,出票行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马支行,收款人义乌潘季涂料股份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2016年8月2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无锡银燕化工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顾悦婷助理
审判员 孙玉肖
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晓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