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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催11号

无锡银燕化工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袁志荣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无锡银燕化工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催11号

申请人:无锡银燕化工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袁志荣,总经理。申请人无锡银燕化工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8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无锡银燕化工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6年2月2日,票据号码4020005125182706,票面金额人民币50000元整,出票人浙江胜利工贸有限公司,出票行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马支行,收款人义乌潘季涂料股份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2016年8月2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无锡银燕化工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顾悦婷助理

审判员  孙玉肖

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晓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