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821执451号

荆延年、荆可与高麦秀、马健平、马艺凤婚约财产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荆可,荆延年,马艺凤,马健平,高麦秀

裁判文书全文

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1执451号

申请执行人:荆可,男,198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猗氏镇崇相西村五组

申请执行人:荆延年,男,1956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猗氏镇崇相西村五组

被执行人:马艺凤,女,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猗氏镇贵戚坊村*组。

被执行人:马健平,男,195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猗氏镇贵戚坊村*组。

被执行人:高麦秀,女,196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猗氏镇贵戚坊村*组。关于荆延年、荆可与高麦秀、马健平、马艺凤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临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821民初5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高麦秀、马健平、马艺凤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临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821民初5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 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闫一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