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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民终3666号

南通晓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卢礼洋、戎清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卢礼洋,南通晓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戎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终36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礼洋。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晓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太平北路2号汇峰商座3幢811室。

法定代表人:吴晓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旻,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一簃,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戎清。

上诉人卢礼洋因与被上诉人南通晓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戎清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6)苏0602民初1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卢礼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卢礼洋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48元,减半收取624元,由上诉人卢礼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韩兴娟

审 判 员  蔡荣花

代理

审判员  陈燮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黄煜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