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终36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礼洋。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晓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太平北路2号汇峰商座3幢811室。
法定代表人:吴晓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旻,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一簃,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戎清。
上诉人卢礼洋因与被上诉人南通晓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戎清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6)苏0602民初1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卢礼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卢礼洋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48元,减半收取624元,由上诉人卢礼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韩兴娟
审 判 员 蔡荣花
代理
审判员 陈燮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黄煜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