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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91执219号

申请执行人刘玉国与被执行人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街道南三道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丽梅,陈志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91执219号

申请执行人:杨丽梅,女,汉族,1973年1月6日出生,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陈志有,男,汉族,1969年9月9日出生,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干警,住吉林市昌邑区。申请执行人杨丽梅与被执行人陈志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的(2016)吉0291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丽梅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陈志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法定期限履行义务,后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杨丽梅申请结案,同时申请保留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李黎明

人民陪审员  王庆年

人民陪审员  将新民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海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