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91执219号
申请执行人:杨丽梅,女,汉族,1973年1月6日出生,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陈志有,男,汉族,1969年9月9日出生,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干警,住吉林市昌邑区。申请执行人杨丽梅与被执行人陈志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的(2016)吉0291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丽梅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陈志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法定期限履行义务,后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杨丽梅申请结案,同时申请保留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李黎明
人民陪审员 王庆年
人民陪审员 将新民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海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