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撤5号原告柯妮,女,1979年11月27日出生。被告王长革,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被告郭亚凤,女,1972年5月23日出生。被告邱炬,男,1970年12月3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柯妮与被告王长革、郭亚凤、邱炬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柯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柯妮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冯 淼
人民陪审员 朱 刚
人民陪审员 唐元元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孙震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