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8325号
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湖西路嘉里花园物管楼。组织机构代码:74053906-0。代表人:裘子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正江、马孙安,浙江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一飞,女,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分公司诉被告任一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分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任一飞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任一飞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任一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分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徐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