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2740号罪犯张素霞,女,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巩义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2014)巩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素霞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刑期自2013年9月13日起至2017年3月12日止。宣判后,张素霞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2014)郑刑一终字第3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1月19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该监狱以罪犯张素霞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7月份,张素霞等五人商定合伙投资45万元生产假烟。8月23日,张素霞、白新尊在巩义市某村租赁一养鸡场开始生产,张素霞伙同他人组织张飞等十一人为工人分两班进行生产,王建红为司机负责假烟、原材料的运输。9月12日晚,该造假烟窝点被民警、烟草局执法人员查获,现场查获烟机、伪劣半成品卷烟等,货值金额63.787713万元。张素霞系主犯。罪犯张素霞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获得3次表扬。2015年上半年至2016年上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均为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素霞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素霞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6年1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董忠智
审判员 赵丽丽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雅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