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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91民初2099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与傅凤芹、牛运庆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傅凤芹,牛运庆,刘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91民初2099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

负责人:丁伟,行长。

被告:傅凤芹。

被告:牛运庆。

被告:刘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诉被告傅凤芹、牛运庆、刘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傅凤芹、牛运庆、刘菊的银行存款33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傅凤芹、牛运庆、刘菊名下的银行存款330000元。

二、如被告傅凤芹、牛运庆、刘菊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33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晓凤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