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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3执1159号

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盐城市盐都区中兴砖瓦厂、盐城市重信制衣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8-09-18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盐都区中兴砖瓦厂,盐城市重信制衣厂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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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3执115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在盐城市大庆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丁学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盐城市盐都区中兴砖瓦厂,住址在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大成村。

法定代表人:吴宝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盐城市重信制衣厂,住址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中兴人民路**号。法定代��人:张立信,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盐都区中兴砖瓦厂、盐城市重信制衣厂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的(2015)都商民初字第004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宝云

审判员  耿晔照

审判员  张登太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孙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