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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5民初1320号

魏德华诉娄富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魏德华,娄富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5民初1320号

原告:魏德华,个体住白山市浑江区红土崖镇。

被告:娄富林,出生年月日不详。本院受理原告魏德华与被告娄富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

本院认为,魏德华在起诉后无法提供娄富林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通知娄富林应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魏德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隋丽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许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