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5民初1320号
原告:魏德华,个体住白山市浑江区红土崖镇。
被告:娄富林,出生年月日不详。本院受理原告魏德华与被告娄富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
本院认为,魏德华在起诉后无法提供娄富林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通知娄富林应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魏德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隋丽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许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