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2003号
申请人:孙卫东,男,199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申请人:王银燕,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受理了申请人孙卫东与申请人王银燕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孙卫东与申请人王银燕因人身伤害纠纷,于2016年10月31日经慈溪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王银燕同意一次性赔偿孙卫东等人受伤的一切医疗费费用等共计31300元;
二、双方自愿放弃此事,并不追究相互之间的任何责任;
三、此事已经一次性解决,今后双方互不干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孙卫东与王银燕于2016年11月2日经慈溪市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置调解达成的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季久燕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代
书 记员 陈 瑜 关注公众号“”